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月15日-1月21日)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
NO.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答记者问
1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苏社,副秘书长、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袁达,政策研究室主任金贤东共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苏社介绍到,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更加注重扩大有效需求,更加注重依靠改革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更加注重增进民生福祉,更加注重提高宏观政策成效。突出做好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NO.2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鼓励公共采购和市场投资项目扩大绿色建材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
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6 年,我国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亿元,2024—2026 年年均增长 10%以上。总计培育 30 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50 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 100 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 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 2030 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实施方案》强调,促进建设工程应用。鼓励公共采购和市场投资项目扩大绿色建材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化绿色建材采购、监管和应用的管理制度,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
NO.3 水利部办公厅: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在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间、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禁止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要求、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等内容。
NO.4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全国首个 《省生态环境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印发
1月1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聚焦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合同、格式、质量及监督等方面,强化电子化、信息化、平台化要求,进一步完善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据了解,本次印发的《示范文本》将使用各级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监管。《示范文本》不仅制定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等的统一格式,而且统一了评标方法、评审标准、评标程序等,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减少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NO.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月15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公路、水利、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投标,适用《办法》。《办法》明确,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办法》强调,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办法》提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NO.6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新《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1月9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部分。《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审费用为200元/小时。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在8小时以内的,超过2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50元/小时。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的评审费为100元/小时。评标时间超过11小时的,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合理安排住宿,并于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1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0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