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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月29日-2月4日)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NO.1 国务院: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

  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5个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一是阻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的问题线索。二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问题线索。设置不合理业务壁垒。有关地方和单位以注册地、所有制、组织形式等条件,排斥、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三是影响政务服务和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线索。四是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线索。五是影响扩大开放方面的问题线索。


  NO.2 河南省人民政府: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1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明确未来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发展规划》提出,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发展规划》指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竞争性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简化优化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细化完善政府采购(含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公开,推动县级以上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和交易,推进政府采购(含采购合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共享,全面实现县级以上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行全省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将省、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简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服务”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全方位电子化。推进降费增效,降低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负担。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管制度,强化异议(质疑)、投诉等监督管理,推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和大数据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与审批备案、合同履约等阶段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与行政审批、司法、监察、审计监督等衔接机制。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省、市、县级全覆盖。


  NO.3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保函

  1月19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保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6项要求,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全面推广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自主权(招标人有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加强对依法必招项目交易担保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


  NO.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1月2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暂未收到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31日前在参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资格查询截图,即视为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NO.5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

  1月26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负面行为清单》设置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共56项负面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共包括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公示与时限不按规定等25项负面行为。投标人包括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13项负面行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包括不按规定开展评标、收受财物或好处、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等4项负面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电子招投标系统不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定购买工具软件等14项负面行为。